紅谷灘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令 第1號
編輯: admin來源: 紅谷灘發布2022-04-17 09:23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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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紅谷灘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令
第1號
為有效落實疫情防控各項措施,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,切實維護社會秩序,對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衛生安全、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為,將嚴格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》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》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等法律法規,追究相關法律責任。
一、拒不配合執行“四驗一戴”
居(村)民出入小區(村組)、商場、超市、農貿市場、酒店、醫院等公共場所時,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,經告知拒不掃碼(健康碼、行程碼、核酸檢測證明)測溫登記,拒不規范佩戴口罩,屬于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、命令的行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;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風險,涉嫌妨礙傳染病防治罪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二、拒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
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,經告知無故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,屬于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、命令的行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;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風險,涉嫌妨礙傳染病防治罪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三、拒不如實報告個人行程
刻意隱瞞病情、不如實報告個人行程信息(尤其是中高風險地區及發生疫情的地區旅居史)、隱瞞與陽性感染者的密切接觸史,屬于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、命令的行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;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風險,涉嫌妨礙傳染病防治罪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陽性感染者隱瞞病情、不如實報告個人行程信息,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,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條、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四、拒不履行疫情防控主體責任
單位或市場主體未按照疫情防控責任要求,如實報告用工情況,按照上級文件規定的核酸檢測頻次,組織所屬員工參加核酸檢測,辦公場所落實掃碼亮碼、體溫檢測、無碼人員登記、設施環境清潔消毒;單位或市場主體負責人或相關人員,指使、教唆員工違反疫情防控要求,逃避掃碼登記、健康信息核查或隱瞞病情、瞞報行程信息(尤其是中高風險地區及發生疫情的地區旅居史)、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,均屬于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、命令的行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十八條、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;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風險,涉嫌妨礙傳染病防治罪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南昌市紅谷灘區新冠肺炎
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
2022年4月17日